一审判决令本以为胜诉在手的包括零点在内的国内调查业界人士大感惊诧,中外专家的意见和市场调查国际准则未被法庭采纳,零点发布信息并非源自中锐委托调查的证明也没能挽回败局。
虽然此案件之前,“中锐”这一刚进入北京的文化传播公司对于北京的新闻界和读者来说还一无所知,但零点及其“第一手”调查却已有相当的知名度,因此此案一发,立刻引起了媒体和业界的广泛关注。事情至中锐和零点握手言和虽似乎有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有关此案的规则争议和事实争议却仍有相当悬念和争议。
1月8日下午2时,一度对簿公堂的零点调查公司和中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终于在一审判决后握手言和,向新闻界发布了联合声明:
声明指出:引起法律诉讼的原因之一是调查业内行规的未尽完善和双方对技术操作沟通的不足。零点公司认识到,在新兴的国内调查业的服务中,除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素养外,同时也负有与客户积极沟通本行业业务特点的义务,应为探讨达到客户的最佳预期而努力。
中锐公司赞赏零点公司为积极推进专业市场调查服务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业绩,对零点公司为中锐公司所做调查报告本身的质量感到满意。
同时,中锐公司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仍乐意委托零点公司做市场调查,并相信在与零点公司的进一步合作中会愉快和有效。
零点公司董事长袁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法庭承认审判书上明确写明:在为中锐公司调查VCD市场前,零点亦做过相同的市场调查——法庭承认零点公布的和中锐委托零点做的是两个不同的调查,这一事实的澄清,对于我来说就足够了。此外,零点作为一个服务性机构,应该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这一点我承认有欠考虑。我决定放弃上诉,因为即使上诉胜了,打败自己的客户也决不是我的目的。此外,放弃上诉,也是我们对最近全国市场调查业协会筹委会就本案发表的几点意见中提出的“当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出现冲突时,建议市场调查专业机构主动将客户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这一倡导的实际响应。起因:
起因是这样的:1998年4月29日,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锐)为一个VCD租赁连锁店的投资计划的实施以3万元的价格委托零点公司对北京市民VCD消费情况做全面调查。
1998年6月底,零点向中锐提交了委托调查报告。然而不久,中锐突然发现7月9日的北京晚报上刊登了一篇题为《北京市民租借VCD居多》的文章,中国青年报也于7月26日刊登文章《VCD租赁店何时登场》,而上述文章均摘自零点定期向传媒公开发布的周刊“FirstHand”(25期)上《北京VCD何处觅?》一文。中锐感到,该文与中锐委托零点的调查报告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更令其吃惊的是,该文刊登时间为1998年6月16日。
比中锐更吃惊的是零点,明明发布的是自己投资的调查成果,怎么竟会惹得对方上公堂击鼓?
1998年1月,也就是中锐委托调查之前,零点已自己投资进行了专业的北京VCD租赁服务研究项目,3月初形成研究报告。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6月16日方在媒体上发布。中锐于4月份洽谈委托调查时,其谈判人员即获悉有此调查结果并欲直接购买,但被告知该调查较为简单,与中锐的市场定位有重大不同,零点建议其另外进行一项独立的专项研究。
然而,中锐否认委托调查时就知道零点已做过一份VCD市场专题调查,并指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1月份调查是否存在,而在于中锐委托调查所包含的内容是否被披露了。
这一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同,在12月17日送达对方的判决书中写道,零点在FirstHand周刊上发表文章公布的信息内容与中锐享有的商业信息相同,是双方协议规定由中锐享有的商业秘密,已构成对中锐商业秘密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判决零点返还中锐委托费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计10万元,并公开向中锐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全国市场调查行业协会筹备委员会向新闻界发布了关于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与北京中锐文化传播公司诉讼纠纷的几点意见
近来,中国调查业界的同行高度关注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与北京中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日前,全国市场调查行业协会筹备委员会领导小组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及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态度,认真分析了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注意到以下事实:法院确认零点公司自己投资进行了一项独立调查,同时也承认零点公司的发布结果是以其独立调查为依据的;但以零点公司自己进行的调查与零点向中锐提供的调查相近等为理由,从而认定零点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我们表示震惊和难以接受。
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有以下三个具体问题值得商榷:(1)调查机构利用独立投资获得的研究结果,其披露权应得到肯定和尊重,何时发布本身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泄密行为;(2)判定两个市场调查项目的联系,须全面考虑其技术特征、研究内容、相关数据和研究结果,应借助专业鉴定与行业专家的判断,仅从题目的表面相关而得出这是两个相同研究项目的结论明显是不妥当的;(3)客户利益受到影响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的实际存在以及这种损害与调查机构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对咨询服务类行业来说非常重要,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本案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力的直接证据。
另外,我们也冷静地注意到,造成诉讼纠纷的一个原因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条款不够详尽明确,从而导致在合作关系中出现重大误解。希望客户与调查机构能够吸取这个教训,在今后的双方合作洽谈中将保密条款和双方利益更详细具体地写入合同,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作为专业调查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是必须遵奉的第一位原则。我们深知满足客户要求的重要性。在中国这样一个新兴市场,调查的价值有赖于专业调查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深切理解及真诚合作。与此同时专业调查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从而使其在国内有限的发展空间中能不断前进。
也许并不能单纯地看待这样一个个案。在对本案的判断上,国际专家的看法与国内的舆论,行业专家的意见与国内部分法律界人士的判断形成了引人注目的反差。这种反差本身是对专业调查服务的社会价值、技术特征等方面认识差异的反映。也许由此可以更加认真地去反思,我们如何去面对一个正在寻找成长机会的专业服务行业及如何推动形成一种良性的供需互动关系。我们在吁请同业机构更加关注客户的利益和感受的同时,也吁请客户与法律界对于市场调查业的专业服务特征予以更多的关注。
全国市场调查行业协会筹备委员会
本案的判决结果与专家的判断正好相反,让人吃惊;零点公司放弃上诉和中锐握手言和让人欣慰,但同时,也给中国调查业敲响了自我保护的警钟。中国调查行业协会筹委会组长、北京广播学院教授柯惠新认为:调查业界也缺少一份详尽严谨的标准的合同。同时,人们对市场调查业的认知了解程度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案中,包括法官、律师和新闻记者在内的许多人都表现出了对调查业的不了解。
柯教授说:像中锐和零点的这类纠纷在国外很少发生。因为一方面在国外有已经相当成熟的法律法规——国际通用的国际商会和欧洲民意与市场研究协会颁布的《市场与社会研究的国际准则》(ESOMAR规则);另一方面,委托双方的协议中附有十分详细的有关保密条款,以应付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而目前,这两项在国内均为空白。柯教授指出:目前市场调查行业,全国600余家机构,一年6—8亿元的市场营业额使得国家在短时期内不会设立有关法律法规,而国际规则(ESOMAR规则)在国内还未得到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市场调查机构在运作中在保证客户利益的同时,尤其要注意自我保护,以尽可能详细、明确的保密条款保证客户的自身利益,避免冲突。同时,调查业界也应尽一步扩大影响,向人们介绍行业本身,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行业存在发展的意义。
1月11日,零点公司又推出了5项特别措施,以显示其依然热心推动科学调查意识的推广及在市场调查服务中关注和保护客户利益的决心。
这5项措施是:
1、为兼顾国内企业界、新闻界对于大量的、快速的第一手数据信息的需要与专项委托客户对于相关调查数据与信息的保密性的特别关注,零点调查公司将在近期将自我投资的公益性研究工作与受托的商业研究业务分离,另行注册相对独立的从事公益性民意研究与自我投资性调查的专门机构。
2、鉴于国内对于市场调查尚缺乏统一性的行业操作规则,零点公司承诺向所有的客户介绍由国际商会与欧洲民意与市场研究协会(ESOMAR)制定的《市场与社会研究的国际准则》文本,在与客户就该国际准则充分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形成更加全面的协议条款。零点调查公司也将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制定对于本行业有指导作用、平衡兼顾服务机构与客户合法权益的标准服务合同。
3、为避免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零点调查公司承诺在接受某项特定委托研究项目的同期及以后的1年中,不再自己投资进行以公开发布为目的的相关领域专项研究,在此委托以前已经进行了相关研究的,将主动放弃有关研究成果的发布权。
4、为避免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在特定产品与服务领域,零点公司在同一时间段只为一家客户而非多家竞争性客户提供专业市场研究服务;在确定特定产品与服务研究领域的长期合作关系方面,将只寻求单一的合作客户。
5、为增加调查机构与国内客户的了解,增强客户对于市场研究服务的理解,零点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业行业组织展开对于调查业的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特征的研究,并加大向新闻媒体、企业界人士提供行业技术信息、服务利用技能方面的沟通、培训的力度。
零点公司1999年1月11日